租賃的制訂
 
住宅物業的租賃,可以口頭或書面租約或租契的形式訂立。租約及租契的分別在於租賃期的長短及訂立形式。不超過三年的租賃,一般都以租約形式訂立,特點是只須書面訂立,簽署手續比較 簡便,而且不一定須註冊。超過三年的租賃,必須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 第4(1)條,以契據(Deed)形式訂立,簽訂手續要符合契據的程序。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 128章)第3條,所有租契也須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實際上,準備租契的律師在業主和租客簽立租契後一個月內將租契呈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仍可確保租契的優先權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如租契在簽立後超過一個月才註冊,其優先權只可由註冊當日開始生效,並不能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租約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如果租約內載有續租條款,賦予租客於租期屆滿前續期的權利,往往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土地註冊處 --- 契約註冊
 
資料來源 : 地產代理監管局 The Estate Agents Autho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