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租及收樓

所有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不論有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都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即使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沒收租賃條款,此沒收權一般亦會根據法律而隱含於租約內。

就 住宅物業 而言,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 條 ,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賃,均隱含有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沒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的權利。

就 非住宅物業 而言,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26 條 ,即使雙方並未就繳付租金及沒收權作出任何承諾,所有租賃均隱含有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沒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的權利。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如果租客欠租,業主可考慮採取以下行動:

a) 以訴訟行動追討欠租
如果業主只是想追討欠租,而無意收回物業,可於下列審裁處/法庭作出申索:-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申索款額不高於港幣五萬元 (有關如何準備出庭應訊 (從訴訟雙方之角度看)。

- 區域法院 : 申索款額高於港幣五萬元但不多於一百萬元;

- 高等法院原訟庭 : 申索款額並無上限。

住宅物業 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b) 沒收租賃(收回物業)並追討欠租
假若業主認為租客已搬離有關物業,或不會就餘下租期繳付租金,業主除有意追討欠租外,亦會想收回該物業。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可在下列審裁處/法院,申請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 :

- 土地審裁處 ;

- 區域法院: 所欠租金不高於港幣一百萬元,而且有關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不高於二十四萬元;

- 高等法院原訟庭: 欠租金額並無上限。

如業主勝訴,可向審裁處/法庭申請 管有令狀。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執達主任 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高等法院有權處理上述任何申索,但如所涉案情乃屬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的管轄,高等法院可拒絕受理。

中期付款

簡而言之,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在案件獲得法庭審理之前,業主應有權向租客討回應得的金錢。

如果法庭在聆訊申請後信納:

原告人的申索包括收回土地管有權(取回物業);而且
如果有關申索進行至審訊階段,被告人很可能被判須為佔用該物業而支付原告人一筆款項,
法庭便可能會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一筆中期付款。法庭在行使酌情決定權之前,亦會考慮被告人有否提出任何抵銷或反申索。

向法庭提出申請取得中期付款前,閣下必須尋求法律意見,以了解自己是否有充分理據作出有關申請。

c) 財物扣押令
財物扣押乃指 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 ( 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 ) ,以清償所欠租金 。 此類扣押令 多用於租客仍在出租物業內營運的情況。 《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 第三部分 規管有關申請財物扣押令的程序及形式。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此乃防止租客在得知有關申請後即移走撤盡其資產。

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誓章,以支持其申請。假若法庭接納業主的申請,即會發出扣押令。法庭執達主任可進入有關物業,檢取在內發現而表面屬租客管有的可動產,並將之售賣,以清償所欠租金。 由於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頗為複雜,故多由專業法律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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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諮詢及援助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的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 : 社區法網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