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 第 511章 )(《 條 例 》)(1997) 對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公 司 和 個 人 作 出 規 管 。
按 照 該 條 例 成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獲 受 權 規 管 和 控 制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的 執 業 方 式 , 並 採 取 監 管 局 認 為 適 當 或 必 要 的 行 動 以 增 進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的 操 守 和 能 力 , 或 維 持 / 提 高 他 們 的 地 位 。
《 條 例 》 還 授 權 監 管 局 制 訂 規 例 以 規 管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人 士 或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的 公 司 執 業 方 式 的 各 個 方 面 及 訂 明 業 界 在 執 業 時 使 用 的 文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