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文件通常是一式兩份,並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稅務局的印花稅署以加蓋印花( 俗稱「打釐印 」 ) 。
如有關的租賃文件為租契, 也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否則可能喪失其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而應有的權益優先次序。
假若沒有為租賃文件加蓋印花,業主和租客皆可能需面對稅務局印花稅署提出的索償訴訟。
此外,租賃文件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土地註冊處將拒絕為任何並未加蓋印花的租賃文件註冊。
更重要的後果就是,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未經加蓋印花的租賃文件可能不被法庭接納為證據。也就是說,在法庭內,立約一方若要針對另一方(即違反租賃協議或租契的一方)執行租賃文件的條款,可能極不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