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CR109
住宅用途物業 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一個月限期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資料來源 : 社區法網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表格主要列明下列事項:

a. 物業地址;

b. 新租賃或重訂租賃的日期;

c. 租約的租期;

d. 每月租金;及

e. 差餉及管理費的金額及由哪一方支付。 

差餉物業估價署 -- (表格CR109)及其它表格下載
 
資料來源 : 地產代理監管局 The Estate Agents Autho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