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租約及賃要約 |
準業主和準租客在簽立正式租約 ( 即 租契 / 租賃協議 ) 之前,可先訂立 臨時租約 。簽署這份文件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臨時租約亦 是一份合約,所以必須符合 訂立一般合約的條件 ,即是必須由其中一方 提出要約、另一方接受該要約、付出代價、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圖等等。協議條款必須能夠被確定的,包括: ~ 雙方名稱; ~ 樓宇名稱及地址; ~ 租約開始日期; ~ 租約年期; ~ 租金及其他需要付出的代價。 臨時租約 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在簽署這份文件後,若果其中一方隨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亦即申請法庭命令去強制違約一方履行 臨時租約所訂明 的責任。 除了簽署臨時租約 外,另一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是 : 租客被要求 簽署一份名為「 租賃 要約」 (Offer to Lease) 的文件 , 然後再交由業主簽署(即由業主接受有關 租賃 )。實際上 , 簽署「 租賃 要約」的後果類似簽署臨時租約 。 |
資料來源 : 社區法網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