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物業估價署
 

負 責 執 行 《 業 主 與 租 客 (綜 合 )條 例 》 (第 7 章)。 有 關 此 條 例 詳 情 , 請 瀏 覽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網 址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index.htm

《 2004 年 業 主 與 租 客 (綜 合)(修 訂) 條 例 》 已 於 2004 年 7 月 9 日 起 , 撤 銷 主 體 條 例 第 IV 部 住 宅 租 賃 的 租 住 權 管 制 , 以 及 第 V 部 有 關 終 止 非 住 宅 租 賃 的 最 短 通 知 期 規 定 。 該 日 起 新 簽 訂 或 重 訂 的 住 宅 及 非 住 宅 租 賃 , 可 依 據 業 主 與 租 客 達 成 的 協 議 , 辦 理 有 關 安 排 。 對 於 在 2004 年 7 月 9 日 之 前 已 存 在 的 租 賃 , 修 訂 條 例 提 出 了 一 些 過 渡 性 安 排 , 詳 情 請 參 閱 在 該 網 址 解 釋 修 訂 條 例 的 相 關 資 料 。

該 署 的 租 務 主 任 , 向 市 民 就 租 務 問 題 提 供 免 費 諮 詢 、 協 助 及 調 解 服 務 。 他 們 除 了 在 該 署 提 供 服 務 , 亦 每 天 在 土 地 審 裁 處 , 及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在 不 同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提 供 服 務 。 租 務 主 任 負 責 執 行 條 例 有 關 租 單 、 侵 擾 租 客 與 及 修 訂 條 例 的 過 渡 性 安 排 等 規 定 。 他 們 亦 負 責 就 條 例 不 同 部 分 的 申 請 簽 發 有 關 証 書 。

該 署 處 理 的 申 請 包 括 :

發出《 處所主要用途證明書 》  以決定租賃是否屬於住宅性質

批署《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  作為住宅租賃追討欠租時的憑證

發出《 應課差餉租值證明書 》  以決定第III或第VI部的收回處所程序是否適用於租賃

發出《 應課差餉租值證明書 》  以決定第II部是否適用於租賃或計算第 53A(4) 條的賠償金數額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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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的資料請參閱在該網址的條例指引概要 (pdf)

 
資料來源 : 差餉物業估價署 The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