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及租客 |
租約載有業主及租客雙方協定的權利及責任。但根據普通法,雖然租約沒有明確訂明,但某些權利及責任仍會隱含在租約內。一般的法律原則是除非租約內包括與這些隱含承諾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否則隱含承諾會自動適用於租約。 |
業主的隱含承諾 a. 租客寧靜享用物業 這項承諾有兩個目的: i. 保障租客不會被逐出物業或喪失物業的管有權; ii. 保障租客在佔用物業期間正常享用物業的權利不會受到干擾。業主承諾租客可享用及管有物業,而不會受到業主、其代理人或其受住人的任何行為所騷擾。 但要獲得寧靜享用物業的權利,租客必須準時交租及履行租約內的承諾。若租客拖欠租金或違反租約內其他條款,業主便無須遵守此隱含承諾,並可採取法律行動收回物業,及向租客追討所有因租客毀約而蒙受的損失。 一般而言,若業主在租客仍然佔用物業期間將供應物業的水、電或煤氣截斷,便算違反這項隱含承諾。 案例 Yeung Wah James v. Alfa Sea Ltd.[1993]1HKC440–租客租用了一幢大廈三樓的一個單位,而整幢大廈由業主擁有。業主曾嘗試說服租客退租但不成功。某日,租客從外地回港,發覺門鎖被更換而不能進入其單位。此外,業主在未得到租客同意下,私自闖入單位並進行翻新工程。高等法院裁定業主嚴重違反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判決業主向租客賠償$50,000一般性損失,以及$50,000懲罰性損失。 |
b. 物業適合居住 業主另一隱含承諾是確保連傢俬出租的物業,在租期開始時是合理地適合人居住的。 |
c. 業主不得干擾出租目的 業主承諾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干擾或影響租用物業的目的及其合理地享用物業。 |
租客的隱含承諾 租金通常是在每個月指定的日期以預繳形式支付。除非有明確及相反意思的條款,若在到期日子夜前仍未支付租金便算欠租。 這包括所有物業內部的狀況及其固定物、傢俬及電器。但不包括因時間或自然損耗、結構性或潛在問題所導致的損壞。 若業主沒有同意支付差餉,租客便有隱含的責任支付差餉,因差餉是一項佔用者繳交的稅項,而由於租客是物業的佔用者,故須負責繳交差餉。事實上,通常業主與租客會明確協議那一方須負責繳交差餉。 租客承諾會合理及適當地使用物業,並以一個合理租客應有的態度小心保管物業。 e. 不會損毀物業 除了將物業以交吉狀況交出外,租客亦須將物業以一個良好、清潔及可被租出的狀況(自然損耗除外)交出。 |
資料來源 : 地產代理監管局 The Estate Agents Authon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