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租約中常見的訂明租客責任
a. 根據租約所指明的日期及方式支付租金。
b. 維修及修補物業內部,但不包括結構及潛在問題及自然損耗等。
c. 須就任何物業內部的損壞狀況而引致對任何人士的損失或傷害負責,並就業主因該等損失或傷害而被追討及所有有關的費用及開支向業主賠償。
d. 容許業主及/或其獲授權代理人,不論是否帶同工作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及視察物業的修補狀況,點算固定物及進行修補工程。
e. 在收到業主的通知後,盡快進行屬於租客責任之修補工程。
f. 履行及遵守大廈公契內涉及物業的條款,並就任何違反條款向業主賠償。
g. 支付涉及物業的水費、電費及燃料費。
h. 採取所有預防措施保障物業內部免受暴風雨、颱風或水浸損害。
i. 物業只可作租約指定的用途。
j. 在沒有業主的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得豎立、裝置或更改任何固定物或間隔。
k. 不得製造任何在室外可聞的噪音或聲浪,以致對業主或大廈內其他住戶構成滋擾。
l. 不得做任何引致有關物業保險無效或可被撤銷或導致保費增加的事情。
m. 不得在沒有有關當局的許可下在物業內存放任何武器,軍火或其他爆炸、易燃或危險物品。
n. 不得將物業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o. 不得阻礙任何屬於大廈的公共地方或設施。
p. 除非獲得業主事先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將物業或其任何部分轉讓、分租或放棄管有權,不論有否收取任何代價。
q. 在租約最後一段時間內(通常三個月),容許業主在合理時間讓準租客或買家視察物業。
r. 在租約期滿或提早終止時,將物業以交吉、良好、清潔及可被出租的狀況交還業主。 |